锅炉定期检验用户须知
  发表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24/9/25 浏览次数:5884次    分享到:

锅炉内部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内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方便贵单位工作,现将锅炉内部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资料准备:检验前使用单位准备以下资料:

(1)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作业人员证书;

(3) 锅炉出厂资料、锅炉安装竣工资料、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4) 锅炉历次检验、检查、修理资料;

(5) 锅炉日常使用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 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以及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7) 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报告以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8)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打磨;

(7)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

三、使用单位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

(1)内部检验前,进行安全交底;

(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锅炉外部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外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方便贵单位工作,现将锅炉外部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指定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工作。

二、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作业人员证书;

3)锅炉出厂资料、锅炉安装竣工资料、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4)锅炉历次检验、检查、修理资料;

5)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注: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包括 GB/T 23971《有机热载体》和 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试(检)验报告

(6)锅炉日常使用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 报告以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注:超高压及以下锅炉,还应提供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

(9) 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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