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梯监督检验报检须知 |
| 发表者:管理员 | 发表日期:2024/9/25 | 浏览次数:3971次 | 分享到: |
用户须知
电梯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方便贵单位工作,现将电梯监督检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办理开工告知后,即可到我中心申报监督检验,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提交的资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①电梯制造许可证 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③现场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④电梯维修许可证(维保单位) ⑤电梯维保合同 ⑥安装施工方案、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及原制造单位委托函 ⑦电梯产品合格证 ⑧施工告知书 ⑨安装(维修)质量证明文件 ⑩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备注:以上①~⑦如为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现场检验条件的确认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①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②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包括电梯启制动时)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③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和底坑)应整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⑤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⑥应有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2名以上专业人员配合检验; ⑦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⑧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同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3)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及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①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②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③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④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4)对检验人员开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填写到《通知书》回执联,连同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一并送交我中心,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逾期未回复的,或现场确认未按要求整改的,电梯将被判定为不合格。凡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未申报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本次检验终止,使用单位需重新申报检验,并另行收取检验费。 5)在检验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凭已缴费的发票或者相关凭证领取检验报告。电梯判定为不合格的,我中心将上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关检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事项,可在安徽省特检院门户网站中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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